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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注册原则

浅谈商标注册原则

时间:2022-06-10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商标注册是商标应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掩护。商标注册原则是肯定商标专用权的根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肯定性和法律的公平性二者关系进行衡量的成果。

浅谈商标注册原则

那么商标注册原则都有哪些呢?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应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应用或均未应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议。

我国商标法在保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应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动。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伤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腕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应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应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掩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应用,但其应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制止他人在同种或相似商品上应用与其商标雷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闻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迫注册原则和应用在先原则。

3、强迫注册原则

实施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应用的商标实施强迫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弥补。目前必需应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含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制止生产和出售。

4、应用在先原则

在应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形下采取应用在先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应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相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力(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主要的决议作用。

5、商标离开注册原则

商标离开注册原则重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重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议的。国度实施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离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离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全部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另外商标离开注册原则更是为了便于商标所有权人的应用及掩护。离开注册的商标能既能离开应用也能单独应用,更便于产品、包装、广告、展会等的应用及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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