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1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日本是亚洲最早向西方学习近代法制的国度之一,很早就肯定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
2019年,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专利厅已经开端研讨全面修正掩护企业标示的商标法,拟向2013年召开的国会提交法律修改案。日本政府以为,随着网络的普及,不论欧美日还是亚洲,包括有声音和动作的广告内容迅速增加,如果商标登记制度滞后,有可能对企业经营发生很大影响,因此,应尽快扩展掩护商标的规模。
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能被人辨认,并且应由字符,图形,标记,三维(3D)形状,色彩或其任意组合或声音组成,并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相干的与申请人的业务有关。2015年4月,活动商标,全息商标,本身的色彩商标,声音商标和地位商标也已注册为商标。
当JPO的审查员肯定商标符合所有注册请求时,即授予商标权。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应用商标是专有的权力,该商标在日本向日本特许厅注册后才在全部日本生效。
日本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依据日本商标法,除非满足以下本质性请求,否则商标申请将被谢绝:
1.商标具有足够的奇特性,使花费者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离开;
2.该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
3.该运用程序不违背任何条约。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具有特定用处的奇特性,则某些缺少奇特性的商标(通用术语除外)仍可以注册。此外,由商业合作组织,工商结合会,工商结合会或特定的非营利性公司拥有的产品或服务的地名和通用术语组成的闻名商标(包含同等的外国法人实体)可以注册,只要它满足其他请求。
即使一个商标具有足够的奇特性,如果它属于《商标法》第4节中关于公共好处或个人好处的各种规定之一,则将被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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