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3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须要选择一个或多个商标分类,由于每个国度商标注册制度和请求不同,我们在选择商标分类时也有不同的注意事项。我们在《一文教会你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该如何选择商标分类》一文中已经介绍过美国商标分类选择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们来看看日本商标注册分类方面的情形。
日本申请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不会导致官方费用产生变更。即指定一项商品/服务与指定所有商品/服务所须要的官方费用雷同。但是指定的项目越多,因为在先商标而被谢绝注册的可能会也就越高,此外还可能由于对商标的应用存在合理疑惑而被发出谢绝理由通知。不仅如此,注册之后,被第三人提撤销三年不应用的可能性也越大。
依据指定商品服务审查记录,在日本商标注册时指定的相干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应用以及意图应用存在合理疑惑的情形下,视为没有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一款(参照日本商标审查尺度第1二、2.(3))。即申请人需将申请商标应用或者意图应用在自身业务相干的商品或服务上。
但是,仅仅依据申请书上的记录,很难断定商标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应用。因此,关于肯定商标应用或者意图应用,是通过提交商标应用证据或者意图应用相干证明文件来实现。
申请书上记录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以下2种情况的,原则上会因为疑惑商标是否应用或者意图应用,而下发谢绝理由通知书。
1、零售业务
(1)申请人为个人,且指定服务为,为顾客供给与衣物,饮食用品以及生涯用品等相干商品的零售或批发业务(以下称为综合零售服务);
(2)申请人为法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对于是否应用在与自身业务相干的商品或服务,依据职权调查后,无法认定申请人在供给综合零售服务;
(3)指定多个不相似的零售服务
2、商品或服务
一个类别中,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规模过于宽广,对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应用或者意图应用存在疑议。(原则上,一个类别中,指定8个以上相似群编号商品或服务的,会被以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规模过于宽泛,须要进行商标应用或者意图应用的确认。)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度都是才用国际尼斯分类进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审查。虽然,国际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上都能被日本特许厅所接收,但是在除了国际尼斯分类的编号之外,日本还拥有其特有的 “相似群编号”。日本特许厅除了通过相似群编号来审查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外,还会依据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群编号数目来断定是否符合商标法第3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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