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3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我们在《浅析美国商标申请基本和美国商标注册基本的种类和差别》一文中谈到了美国商标注册的几种申请基本,有浅析美国商标申请基本和美国商标注册基本的种类和差别、盘算应用 (Intent-to-use basis)、外国申请(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外国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延长至美国掩护。
在基于外国申请这种美国商标申请基本中,涉及到商标优先权的问题。
依据美国商标法第44条d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其原属国在雷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有一件在先雷同商标申请,且申请日是在美国商标申请日的6个月以内。这种申请基本也称为“国外优先权基本”(Foreign priority basis)。
以“外国申请”这种方法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时,如申请人的基本申请在原属国顺利获得注册,则可以撤消意向应用基本,递交优先权申请的注册证书及翻译后,便可以获得美国注册,且无须递交应用证据。如申请人的基本申请在原属国未能顺利注册,例如遇到了驳回,异议等情形,申请人也可在保存优先权日的情形下持续美国商标注册流程,但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须要在商标最终获得注册之前供给应用证据。
大家知道,美国商标应用证据在美国商标注册进程中起着非常主要的作用,正因如此,很多保守的企业一般会选择以“外国注册”为申请基本申请美国商标注册。但对于尚未在美国实际应用商标,却把美国作为企业重点发展对象的申请人,以国内申请基本主意优先权来申请美国商标是个不错的选择。申请人可不必在递交申请之时明白解释是否请求完美国内基本。若美国商标申请审查顺利,且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开展了实际应用,则可废弃完美申请基本,直接以递交应用证据的方法获得注册。如申请人国内基本短期内无法确权的,申请人可请求搁置美国申请,待国内基本稳固后再进入后续注册程序,这样既享受了较早的申请日,也可短期无需因证据问题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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