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3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全球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都有所差异,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谈到了日本商标授权制度,今天我们来看看美国商标确权制度。
美国事采取应用在先的商标掩护原则的国度。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应用。一般来讲,即使先应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应用者先注册了雷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应用某—商标者有优于在后应用商标者的权力。当然,从商标掩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疏忽应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在程序的审查中采取应用在先的原则,在市场上应用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该提交申请商标的首次应用时光,应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关于应用方法的解释等。
美国《兰汉姆法》规定请求,申请人在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提交需应用声明,并不请求同步提交应用证据,在三年内如果应用,则商标局将授予商标注册证书,如果未应用,则此次申请失效,“真挚应用意图”的规定修改了应用主义带来的弊端,同时也更大水平的继承了原制度的优势,可以防止商标的囤积,避免商标资源的糟蹋。
美国商标注册审查情势包含情势审查和本质审查。情势审查的内容包含商标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申请材质是否齐全等。本质审查的内容包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满足注册的请求,是否违背相对条款和绝对条款。如果不符合上述请求,商标局将申请费用和材质全体退还申请人。
美国采取的是基于应用主义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该制度回归了商标私权,由于应用的判定难度较高,在客观上使得商标权力处于一种不稳固的状况,这就请求商标应用人须要为自己的权利注入较大的企业成本,但是这种制度极大的增进了市场的活泼,利于市场主体的公正竞争,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追求救援的路径为单项选择,增长了确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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