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5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日本和中国一样,都采取《尼斯协议》(目前为第九版);同时,日本也编纂出版有与中国的《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近似体裁的《相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在该基准中,同一类别下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多个相似群组;与中国一样,个别相似群组之间以及不同相似群组甚至不同类别之间也有交叉相似的情形。
在日本的该基准中,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不如中国那样(这一点,在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注册商标指定日本时,特殊由于商品不同,日本官方下达官方看法)。只要是第九版《尼斯协议》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一概作为可以接收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如果申请包括了日本特许厅以为不可接收的名称,即使其列在第九版《尼斯协议》中,也是要被谢绝注册的。因此,在申请前研讨日本特许厅可接收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十分主要,一旦日本特许厅就此发出谢绝注册的看法,回答该看法就会发生额外的律师代理费。
日本特许厅的网站有颁布有英文版的《相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同时还颁布有日本版《可以接收的服务商品和服务名称清单》,供大众参考应用,中国商标局目前还没有相似清单颁布。
与中国不同,类别的名称以及相似群组的名称都是可以接收和名称,是时,日本的同一份商品注册中可以夸类别申请,从第二类别开端,申请费要下降近三分之一,同时,不少事务所的代理费也要下降近一半。此外,在同一类别中,没有商标或服务名称的数量限制,也没有中国商标注册中可能产生的超项费。这些对于日本注册的申请人来说都是福音,中国公司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应当充足斟酌所能够享受的权力,而不要依据在中国的经验疏忽了原来可以得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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