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近年来,中国国内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个人的产品和服务走出国门,漂洋过海来到日本,与此相伴,中国企业以及个人在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很多人对日本商标注册制度并不懂得,今天我们就聊一聊这方面的内容。
(1)日本商标的申请审查制度概要
日本商标审查程序与中国稍许不同,申请之后若发明在先近似商标或者其他不符合商标法的理由,日本特许厅会发出谢绝理由通知书,针对谢绝理由通知书,海外申请人有3个月(可申请延伸,发生费用)时光对此提交看法书(和补正书)来战胜此谢绝理由。提交的看法陈说书或者补正书没有被接收的情况下,则日本特许厅会发出谢绝裁定。至此,审查阶段停止。若对谢绝裁定不服,可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审讯申请(相似于国内商标复审程序)。如下图所示:
(2)指定商品/服务的个数
日本申请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不会导致官方费用产生变更。即指定一项商品/服务与指定所有商品/服务所须要的官方费用雷同。但是指定的项目越多,因为在先商标而被谢绝注册的可能会也就越高,此外还可能由于对商标的应用存在合理疑惑而被发出谢绝理由通知。不仅如此,注册之后,被第三人提撤销三年不应用的可能性也越大。
(3)关于商标应用及意图应用
依据指定商品服务审查记录,在商标申请时指定的相干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应用以及意图应用存在合理疑惑的情形下,视为没有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一款(参照日本商标审查尺度第1二、2.(3))。即申请人需将申请商标应用或者意图应用在自身业务相干的商品或服务上。
但是,仅仅依据申请书上的记录,很难断定商标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应用。因此,关于肯定商标应用或者意图应用,是通过提交商标应用证据或者意图应用相干证明文件来实现。
(4)涌现谢绝通知的情况
申请书上记录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以下2种情况的,原则上会因为疑惑商标是否应用或者意图应用,而下发谢绝理由通知书。
1、零售业务
1)申请人为个人,且指定服务为,为顾客供给与衣物,饮食用品以及生涯用品等相干商品的零售或批发业务(以下称为综合零售服务);
2)申请人为法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对于是否应用在与自身业务相干的商品或服务,依据职权调查后,无法认定申请人在供给综合零售服务;
3)指定多个不相似的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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