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香港有限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况

详解香港有限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况

时间:2021-11-11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香港有限公司突然破产时,法院尚未了解情形和开庭处置,一般在专家委员会中选择一名或几名临时清盘官处置。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清盘一般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法庭强制清盘。以下是香港有限公司清理的几种情形。

一、股东自愿清盘

股东自愿清理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有偿还才能的情形下申请自愿清理。有限公司以这种情势解散的,有限公司董事必需发行有偿债务才能证明书,大部分董事必需签字(如两个董事以上)。另外,董事必需召开股东特殊大会,通过主动清理的决定,委托清理和给清理人现金和实物分配资产的权力。

进行股东自愿清理,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a、有限公司账本完全

b、通过股东会特殊决定,得到大部分股东的批准

c、该有限公司有才能偿还债务

d、必需委托清盘人,负责审计和处置清盘进程

二、债主自动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理比股东自愿清理昂扬庞杂,通常实用于无偿债务才能的有限公司。

首先,清盘有限公司须要筹备资产负债表(须要列出债权人名单,估量其权益)。

其次,董事必需召开股东特殊大会,通过清理决定和委托清理者。

同一天,香港注册有限公司董事须要与债权人召开另一次会议审议,执行资产负债表和委托清理人。债权人与股东任命的清理人不同,债权人必需选择清理人。

债权人自愿清理,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a、有限公司账本完全

b、有限公司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无法继续运营

c、有限公司负责债权人委托清理人监察和处置清理进程

d、该清盘人应为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三、法庭强制清盘

法庭提出的清盘是强制清盘。无论有限公司本身、债权人、有限公司注册处处长还是破产管理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理要求。发出清盘令后,法庭委托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也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手续多次涉及董事、股东、债权人会议。

法院发出清盘令后,如果临时清盘人由破产处置署长担任,破产处置署的人员开端向有限公司董事提问,各董事须要答复提问时提出的所有问题。有限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必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准确的财产负债情形阐明书(即到临时清理人委托日期为止,该有限公司财产负债表)向破产处置局局长提交审查。破产处置局收到该阐明书后,注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该局要求复印件,必需支付规矩费用。无法偿还债务的有限公司董事和人员,如果无法提交或延期提交财产债务状态的阐明书,董事和人员将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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