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印发,再减少8项内容

最新!2020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印发,再减少8项内容

时间:2021-11-11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最新!2020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印发,再减少8项内容

新华社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6日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新版清单直接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等措施,删除“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措施,清单事项缩减至123项,比2019年版清单(131项)再减8项。

从2018年12月正式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来,通过三年落地实施,已经在全国范围确立了市场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实现了“非禁即入”。


本次为第三轮修改,2020年版清单与2018年版清单相比,事项数量由原来的151项缩减至最新版本的123项,缩减比例达到18%,与2016年试行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328个事项相比,缩减比例高达62%。总体呈现出内容逐年压缩、标准逐步细化的发展态势。


负面清单修订有增有减

负面清单的修订并不是只减不增,严谨、规范的保障清单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有增有减。比如,此次清单(2020年版)就增加了相关内容,增加了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准入管理措施。

 

 “全国一张清单”是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对于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点就是突出“全国一张清单”管理。

什么意思?

就是全国、所有地方政府均以此版本为准,不得再另增或删减项目。在务实的过程中,有些地区存在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情况,三年来,被取消的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共有23个,可以说这个重点强调和措施,都在梳理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版清单修订了什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禁止准入类包括: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等。

 

其中,明确提到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主要作出以下修订:

1. 放开删减一批事项措施

●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

●根据“放管服”改革进展,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

及时移出已整合或不符合清单定位的事项措施。

 

2. 调整规范部分措施表述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缩减20条措施管理范围,规范7条备案类措施表述,将5条管理措施转为暂列,修改完善72条措施表述。

 

3. 审慎增列少数事项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补列个别符合清单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

 

4. 完善清单制度设计

对许可准入事项定义作出补充完善。衔接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进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制度目录修订情况,对清单说明相应条款作出修正。

 

港勤观点

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依旧坚持对外开放的态势,清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市场方面能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加速转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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