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签署首个海关AEO互认安排!

中非签署首个海关AEO互认安排!

时间:2021-11-15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第五届全球AEO大会期间,与乌干达海关签订《中乌海关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支配》,这是中国海关在非洲地域签订的首个AEO互认支配。

中乌两国签订海关AEO互认后,两国之间将向对方AEO企业提供诸多方便办法:

实用较低的查验率;

优先查验需实货检讨的货物;

指定海关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止并恢复后优先通关等。

通过相干办法,将大大缩短两国AEO企业货物通关时光,更大限度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

AEO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法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给链安全尺度的一方,包含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世界海关组织(WCO)制订了一套掩护和方便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尺度,并通过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方便尺度框架》进行推广。《框架》包含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尺度和关于这17项尺度的技术性条款。

其中,四个核心元素:

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

采取一致的风险管理手腕;

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

海关要向满足该尺度的商界提供相应的方便。

两大支柱:

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支配;

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

AEO制度旨在通过海关对守法水平、信誉状态和安全程度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企业通关方便。不同国度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给予对方符合资质的企业相干方便。

海关总署于2014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誉管理暂行措施》,并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与国际AEO认证接轨。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20个经济体46个国度实现AEO互认,互认国度数目居全球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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