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统计资料(2021年10月)
2021年10月
(I)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实用于所有在2021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伸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10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肯定24宗依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24宗交易分类如下: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宗数注税款
(千元
)6个月或以内2279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00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227,955合计248,23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月份宗数注税款
(百万元
)2021年5月3116.62021年6月3219.72021年7月3313.22021年8月3020.32021年9月3418.12021年10月248.2
(II)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实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月份宗数注税款
(百万元
)2021年5月32162.32021年6月53164.32021年7月79143.62021年8月42232.42021年9月42657.02021年10月88412.6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尺度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实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尺度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尺度税
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实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尺度第1部税率及第1尺度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月份宗数注按第
1尺度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非住宅总数住宅非住宅总数
#2021年5月2011014
1215476.5277.8
754.32021年6月2511234
1485501.2388.7
889.92021年7月2761440
1716521.4386.7
908.12021年8月1751171
1346481.8302.4
784.22021年9月1931659
1852962.7380.9
1,343.62021年10月2821317
1599703.4300.3
1,003.7#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依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定/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含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整反映该月的市况。
颁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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