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6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重要构成,成为考量一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环节,税负的高低也是影响投资回报率的关键因素。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经发布58份“一带一路”参与国、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泰国的税收政策吧。
泰王国(以下简称泰国)处于东盟的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吸引外资政策优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进入泰国。近年来,中泰两国政治互信不断深化,文化传统相容互鉴,经贸合作互利共赢,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并不断深化,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全方位推进的大背景下,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历史最好时期。中国在泰投资企业数量增加,且越来越 多的大企业在泰投资建厂,其中实业类投资占 80%以上。2016 年,中国已经成为继日本、新加坡之后泰国第三大投资来源国。
中泰税收协定
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3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9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税收协定已成为我国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 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引进来”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 意义。
对拟赴外投资的中国居民而言,应当着重关注中国是否与投资目标国之间签有税收协定,了解相关协定的具体内容,并借助相关规定实施更为有效的税务筹划和商业安排,从而有效降低对外投资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
根据中泰税收协定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 人。
此处所谓“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中泰税收协定第三条第(四) 款的规定,“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其他团体以及按照缔约国任何一 方现行税法视为应纳税单位的任何实体。
根据中泰税收协定,居民是指按照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 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当某 个人因上述规定同时为中国居民和泰国居民时,双方主管当局应当通过协 议,确定该个人为哪一方税收居民。对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 民的其他“人”(如公司或其他团体),应根据其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其为哪一方税收居民。
根据中泰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的规定,中泰税收协定适用于由各缔约国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根据中泰税收协定,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在泰国方面,该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所得税和石油所得税(以下简称“泰国税收”)。在中国方面,该协定适用的税种则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泰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对所得征收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构成常设机构的范围
中泰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②分支机构;
③办事处;
④工厂;
⑤作业场所;
⑥农场或种植园;
⑦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⑧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⑨与为他人提供储存设施的人有关的仓库;
⑩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 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这种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 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
泰国税收抵免政策
中泰协定规定:除本协定有明确的相反规定以外,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应继续有效于各自一方对所得的征税。如果一项所得应在缔约国双方纳税时,则应按照本条下列各款给予消除双重征税。
1、在泰国方面,有关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允许在该项所得应缴纳的泰国税收中抵免。但是该项抵免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给予抵免前所计算的相应的泰国税收数额。“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认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本协定签订之日有效的或有可能对现行法律加以修改或增加在中国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特别鼓励法给予免税、减税而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2、在中国方面,有关从泰国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泰国税收,应允许在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中抵免。如果该项所得是泰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泰国税收。但是该项抵免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给予抵免前所计算的相应的中国税收数额。“应缴纳的泰国税收”一语应认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本协定签订之日有效的或有可能对现行法律加以修改或增加在泰国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特别鼓励法给予免税、减税而可能缴纳的泰国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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