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商标注册直接取得商标权;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商标权人发生变动而从原权利人处取得商标权。根据商标权人是否直接参与变动过程,继受取得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移转,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情况而发生商标权变动。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无论是注册商标转让还是移转,商标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或移转。
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虽然都会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商标转让在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时发生法律效力;商标移转则是导致商标移转的客观事实发生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转让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权,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商标移转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继受人可以对移转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3、商标转让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积极结果;商标移转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观事由而发生的消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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