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SCR重要控制人备案

香港有限公司SCR重要控制人备案

时间:2022-02-23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香港作为人气离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国内很受投资者欢迎。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便利,这也导致许多香港有限公司法人与有限公司实际掌握人不一致的现象广泛存在,许多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庞杂,甚至出乎意料。有限公司产生重大变化或接触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负责人。这种情形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宏大的风险,也给执法人员的执法带来了宏大的障碍。

因此,为了减少和打消有人应用这一点,香港政府必需制订相干政策增进企业信息公开,便利政府执法人员有效管理,SCR作为企业合规化的主要标记,对当前金融监视环境非常严厉的香港尤为主要。

从2018年3月1日开端,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上市有限公司除外)必需在其注册事务所筹备主要的管理者注册。本文将扼要介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条例》第12部2A分公司,对主要掌握人登记册的要求及其重要影响。新修订实用于依据《有限公司条例》设立的所有有限公司,无论是股票还是担保,无穷有限公司,但不包含非香港有限公司(即在香港注册但在国外设立的有限公司)和上市有限公司。

该法例要求:主要掌握人注册必需保管在相干有限公司的香港注册事务所或其他香港国内的处所,有限公司必需提交NR2表通知有限公司注册处保管主要掌握人注册的处所。新法重要要要求相干有限公司: 1.在有限公司注册事务所或指定场合保管主要掌握人注册(“SCR”) 2.采用合理的步骤肯定有限公司的主要掌握人,包含发出通知并获得必要的详细资料 3.在SCR中填写主要掌握人的详细资料 4.更新SCR所需的详细资料,向执法人员和主要掌握人提供SCR及其复印件进行调查。 引进这些新办法的原因是为了进步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的实际好处所有权透明度,实行香港在反洗黑金和反恐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任务。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调查,包含香港警察、有限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券监视会等,不实用于上市有限公司。

依据新法规定,香港有限公司必需在SCR上填写主要掌握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掌握人的日期、掌握有限公司的性质等详细资料。主要的掌握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这些要求并不庞杂,主要的是如何肯定谁是主要的掌握者。

在这个问题上,新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此人是主要的掌握者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有有限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有限公司许多董事 4.该人有权对有限公司行使或实际行使发生重大影响或掌握。 5.该人有权施展或实际行使某信托或商号运动的重大影响力或掌握,但该信托或商号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成员(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该有限公司符合前四个条件的任何条件。

SCR只有香港执法机构和主要掌握者自身,不是公众调查。然而,有意与有限公司交易的人工作(如贷款人或投资者)可以要求有限公司自愿披露SCR作为贷款、投资或交易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SCR的存在确切有助于进步香港有限公司的透明度。

严厉筹备主要掌握人注册,现在对香港有限公司非常主要,最近香港和内地开端正式交流金融账户信息,香港政府对SCR的实施进一步严厉管理,不仅注册处随时派人检讨,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局、入境事务局、税务局、保险业监视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政府部门也有权依据调查须要,调查有限公司筹备的主要掌握人注册。如果发现没有严厉实行该政策的有限公司,所有负责人不仅要支付高额罚款,还可能面临收监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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