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有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也就是说,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向法院申请: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两种方式申请的外,其他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且一般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这种情况最好由异地法院进行,举个例子,在深圳有公司引用了你的商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你就在深圳起诉该公司,例举你公司是上海市著明商标,哪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可能会认定你的商标是中国驰明商标,提醒你的是只有有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这种认定的资格。但是这种事情认定时间会比较长。 在商标局认定,由商标管理认定,异议程序认定,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 因为要考虑驰名商标认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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