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按其获到的历史成本计价入账。
(一)无形资产准则限定,公司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花费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花费);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要求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要求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花费)。只有同时需要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限定的各项要求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不能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花费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需要资本化要求的,借记”研发支出——花费化支出”科目,需要资本化要求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手续”、”银行存款”、”应付工人薪酬”等科目。
(三)公司买下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事项,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二)的限定进行处置。
(四)研究开发事项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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