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国家和地区将“作品的名称”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4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一作品根据L.123—1条至L.123—3条已不再受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用其标题区别同类作品”(L.123—1条至L.123—3条是关于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1994年修订文本)第10条第(3)款规定:只要作品的标题(或其他名称)具有独创性,就应当作为该作品的一部分享有版权。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著作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对于原作品本身的具有独创性的书名、篇名也适用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标题不得与其他作品或先前已发表的作品相混淆。
但是,另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则表明“作品的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美国、英国认为,作品的名称与普通商品的名称有显著不同,只要作品的名称用作商标不违反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从美国法院的判例看,他们认为“一部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虽然他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反侵占甚至在商标法的理论下受到保护”,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其作品标题的版权而未能胜诉,原因就在于此。3意大利在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重置或仿制他人同类著作名称、标记、装帧等足以混淆原著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德国商标和商业标志保护法》第5条规定“公司标志和作品的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并规定“作品的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者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
此外,WIPO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法》第二条2—3指出要保护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包括对作品的名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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