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管理机关为了便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注册和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的商品或服务分为若干类,并将其按顺序排列组成的表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划分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按照商品/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也是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设立的,《商标公告》也按照类别排列。
很早以前,商品和服务分类是由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对商品和服务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标和服务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及人们对商标的认识逐步增加及修订。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参与国际间交往的更加频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内分类已经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的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对发展我国的经济非常不利。为此,我国于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一致认可和使用的。《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我国于1994年5月5日提交了加入书,1994年8月9日生效。
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2002年1月1日正式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八版为基础制定的。共分为34个商品种类,11个服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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