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案例之前就有,是判断为侵权的,且很明显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百度一下,找到了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上海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案。大众搬场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其公司名称时,在搜索结果页的左、右侧均出现了百度提供的广告链接,其中的不少链接还冠以该公司名义或者以该公司拥有 “大众”商标为名义的搬场服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案例二:广东绿岛风公司诉谷歌商标侵权案。该公司发现在谷歌网站搜索“绿岛风”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页右侧会出现带有“绿岛风”字样的广告链接,该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公司网站。该公司遂将谷歌和竞争对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绿岛风公司的竞争对手构成侵权,而谷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其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望采纳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