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规定。也有广东省、山东省等省市将商标注册人的情况作为认定条件之一。
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草案第六条要求,商标注册人及其注册商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著名商标,其中就包括,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近三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类商品前列;商标注册人近二年经营无亏损,但政策性亏损除外;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商标作为商品的标示,对其是否著名的考量应主要依据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注册人的盈利情况与守法情况与商标本身无关,不应作为认定条件。也有不同观点则表示,著名商标是商标注册人商誉的重要载体,是对其在某一经营领域地位的认可和表彰。商标注册人的盈利情况和守法情况作为衡量其能力和信用的重要因素,理应作为著名商标的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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