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相关领域从业者,这个问题我来简单回答一下。是这样的,专利权是由国家保障在一国范围内的一种权利,所以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来执行专利权利的授予。即只能有一个专利主管机关。我国专利主管机构是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时也笼统称作专利局)。所以国内的申请,第一次提出也只能是在专利局提出。但是有这样的情况,即国外的申请人在其本国提出过申请,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条约》,也可以在中国申请,如果满足其它条件,可以享受国外优先权,其第一次在国外的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此次的优先权日。相对于外国优先权,还有本国优先权。中国的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这种情况也是有意义的。比如,第一次申请之后,对申请又进行了一些改进,想把改进后的内容和第一次申请的内容合并在在同一个申请中,那么可以对第二次中与第一次相同的内容要求第一次的本国优先权。或者,第一次申请时申请的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后来又想以相同内容申请发明专利,那么后边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从而实现专利权类型的改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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