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通常情况下商标驳回有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
一、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二、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4、《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1、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
2、可有效延缓时间。
3、可大大缩短取证期限。
4、商标附加值极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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