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给出下列解决方案:
1、向商标局提出准对该商标的争议。
提争议的前提:
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被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提争议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施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2、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前提:
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3、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4、上述两种条件都不符合,又必须在国内使用该商标就必须高价转让回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同意楼上的看法,估计胜算小啊!如果真是很有名气,早就会有争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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