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申请须知 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