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类属于第十一类。商标法规定: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在一个商品类别受到保护。
第十一类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电暖衣服(第九类)。
1101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喷焊灯
1103汽灯,油灯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
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水暖管件
1109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小型取暖器
1112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核能反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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