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具体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给予协助。
(3)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的转让从商标局核准转让之日起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
(1)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如果转让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则必须与转让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商标的区别功能,防止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保证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转让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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