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小米科技起诉“小米e贷”商标侵权案于近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小米以为网站“小米e贷”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要求索赔经济丧失。但被告方不认为然,并表现不批准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剂。所谓“傍品牌”的常见伎俩是什么?《商标法》又是如何界定商标侵权行动?小米e贷和小米的商标对照
小米状告小米e贷
因以为网站“小米e贷”未经许可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标进行宣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网站经营者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100万元经济丧失。“小米e贷”被诉侵占商标权案近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依据海淀法院庭审记载,当庭未宣判,原告方小米表现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剂,被告方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现不批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小米公司依法享有“小米”、“MI”及“XIAOMI”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重要包含金融服务等内容。同时,小米公司也推出了个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小米金融”,向用户提供小米贷款、活期宝、基金宝等金融服务。原告方小米以为,被告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创办运营的名为“小米e贷”(域名:www.xiaomydai.com)的网站,在该网站所有网页的显着地位,未经原告许可直接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标进行宣扬,运营与原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含:小米贷款等)完整雷同的业务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服务名称,是妄图诱导花费者以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必定的接洽,从而导致花费者的混杂误认,据此谋取不正当好处。
小米恳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其网站和新浪微博中包含但不限于“小米”、“MI”及“XIAOMI”等所有侵占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立即结束所有侵权行动;2、被告在官方网站首页显着地位及新浪微博置顶地位刊登打消不良影响的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丧失人民币100万元整。
被告说法
在庭审中,被告方表现:我方使用的小米e贷商标与原告商标并不雷同,且第36类查询到有一第90275号商标是大写MI的变形,持有人是案外第三人,故MI作为商标可以不同的变形形态存在;域名www.xiaomydai.com可以懂得为小我贷,并未侵占原告的xiaomi商标,应属域名纠纷,并非商标纠纷;关于“小米”二字其不具备显着性,公司名称中包括“小米”二字数目很多,故我方使用“小米e贷”不构成侵权。我方网站早已不再运营,其网站上多处标注了我方公司名称,且我方平台截至目前并未获得盈利,不会造成他人的误认。
法庭上,被告不批准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公司经理潘先生表现,被告的“小米e贷”,与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的不同。小米公司的商标权仅限于“小米”二字及拼音“mi”的变形,被告标识与小米商标有显著不同。
被告表现,华忠科技的“小米e贷”使用的LOGO图标为图形、文字和字母组成,与小米公司的MI商标在字形、图形、色彩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构造完整不同,不容易引起相干公众误认或者混杂。
潘先生说,小米作为北方谷物果实去壳后的食粮,是北方地域长期食用的主食。早餐喝一碗小米粥,是很多北京人的选择和爱好。“小米这一词汇,是汉语几千年来所传承的人类共同文明结果,在小米公司的商标权之外的规模,不构成混杂的情形下,不能限制他人对小米一词合理应用,也不能限制他人对‘小米’一词的延长扩大使用。如黄小米、金小米、银小米,以及华忠科技的服务名称‘小米e贷’。”
被告以为,该公司创办的业务为网络借贷信息平台,属中介服务平台,与小米公司的小米金融推出的小米活期宝和小米基金宝的服务目标、内容、方法、对象都不雷同。
在庭审末期,审讯长问及“双方是否批准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剂?”,原告小米表现可以,被告则表现不批准。
“小米e贷”是否涉及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指的是侵占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力,它重要包含独占权、使用权、处罚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商标侵权行动人对其中任何一项权力的侵占,都属于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两种侵权行动: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雷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杂的。
在本案中,笔者以为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小米E贷”商标时,小米公司就已经在第36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了“小米”、“MI”、“XIAOMI”三个商标,而且当时小米公司已在互联网范畴具有较大知名度。北京华忠科技在“小米e贷”还未审核通过,且没有经过小米公司许可的情形下,直接使用了“小米”、“MI”、“XIAOMI”商标进行宣扬,由于“小米e贷”与“小米”两者之间不具有显着区别,尤其是在小米公司也开展相似服务的情形下,更加容易诱导花费者以为“小米e贷”与小米公司有关联。
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北京华忠科技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形下,在其金融产品上使用与“小米”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花费者混杂。该行动可能涉嫌侵占小米公司商标权。
“傍品牌”:品牌恶疾渗入互联网金融范畴
显然,“小米”与“小米e贷”,或者说,小米公司与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其实就是典型的“傍品牌”关系。
所谓“傍品牌”,其实就是“品牌借势”或“品牌山寨”,就是将他人享有必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商标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字号。
常见伎俩有三种,其一,“跨类注册”,将他人品牌或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直接注册为商标,比如民众所熟知的“微信”,申请主体除去腾讯外,还涉及数十家公司和个人,商品类别涉及“糖、水果、饮料、服装、纸盒”等诸多范畴;其二,“品牌混杂”,重要情势为“品牌+XX”,在他人品牌或商标基本上,加特定词汇或特定用处,比如本案中的小米e贷,让很多人误认为是小米旗下的金融类服务;其三,“品牌撞衫”,重要情势为“XX+行业品牌词”,此类做法并不必定涉及商标侵权,比如天涯微博、西陆微博,但是,有时候也容易让人发生误认或误会,比如自从“陆金所”走红后,“XX+金所”似乎成了P2P网站标配,一下子涌现出大批相似“融金所”、“联金所”这样的“X金所”系业务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提交的“小米e贷”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处于“等候驳回复审”阶段。由此可见,“小米e贷”显著有傍品牌嫌疑。
在当今互联网时期,商标侵权比以前更加容易。一些初创互联网金融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为了寻求迅速发展和经济效益,往往容易忽视自身商标权的掩护,同时也易侵占他人商标权。事实上,随同央行等十部委结合宣布《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点意见》,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正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会被市场淘汰,但互联网金融范畴的品牌争取大战才刚刚开幕。
港勤集团专业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境外公司审计,商标注册,秘书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经过多年打造与沉淀,公司客户遍布全球。对每一位客户的服务做到精益求精,让每一位客户感到服务满意。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深圳完成跻身全球金融中心20强
下一篇:中国进出口银行在香港成立代表处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