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一条包含两个信息:1. 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其它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网站转载、摘编的,网站可以转载、摘编;2. 报刊或者其它网络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转载、摘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但是,在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解释,删除了这个第三条。这就意味着,即使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摘编,也属于侵权。现在一般的做法是,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后,会要求侵权网站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并且如果著作权人认为要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时,网站有义务提供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否则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结论: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是单纯的转载的话,又特别是著作权人有声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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