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为吸引更多“新经济”股份来港上市,港交所今年6月中启动了设立“创新板”的咨询,建议引入“同股不同权”制度,咨询本周五(18日)停止。
这项被视为香港近十年来,最主要的市场改造,引起投行、券商、核数师、法律人员、初创基金,甚至创业人士的高度关注。有证券界代表以为,经几年的讨论,业界广泛感到港股可引入“同股不同权”,但仍有两大分歧,须要在第二轮咨询中进一步厘清,包含“日落条款”及如何为“新经济”定义。香港证券业协会主席缪英源对香港文汇报表现,该会欢迎港交所的上市架构新建议,亦认同树立创新板的慷慨向,可提供新渠道予不同投资者,以及逢迎市场的须要。不过,缪英源指出,港交所定订“新经济、或有高增加潜力但未有盈利的公司”,才可在创新板上市,业界以为有关定义隐约,或会触发大批主板公司分拆部分业务在创新板上市,增长现有股东的投资风险。
倡传统企业亦可“不同权”
他指出,业界赞成设立创新板,重要愿望让投资者更清晰地去辨认“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所以业界以为创新板上市的公司不必定只要“新经济”公司,即使是传统企业,它愿望以不同股权架构上市,也应当给予它们上创新板的机遇,因为该股的市场估值,自会因“同股不同权”而呈现恰当的折让。
他续说,“新经济”的准则根本会因时光的推延而转变,与其不断去修正及解释其定义,倒不如让所有公司能够参与,而投资者也自然会去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
另一个业界的关注点,为创新板应如何设立“日落条款”。该会的立场是可以允许创新板上市公司,不设立“日落条款”,是否投资由股民自己权衡。若订下了“日落条款”的话,一旦条款生效,该股已经不再是“同股不同权”公司,便应转往主板上市。
企业“不同权”有利有弊
“日落条款”是指对以同股不同权上市的公司,在某个预设期限过后,不同投票权架构将会失效,让股东回复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架构。缪英源以为,某些公司不设“日落条款”,当然有助公司管理层的股权稳固性,但同时,指数公司一般都不主意吸纳不同股权架构的公司进入指数,所以对公司管理层来说,是否设立“日落条款”是有利亦有弊,看公司如何去取舍。
该会于今日(14日)将就此事再开一次会议,并在本周四(17日)对所有会员的意见作最终收拾,并提交予港交所。
会计界方面,德勤中国全国上市业务组联席引导合伙人欧振兴表现,目前全球十大市值最高的公司当中,有7只为“新经济”企业,显示“新经济”企业有很大的融资需求。
港要有配套吸引新经济股
他以为,创新板能令香港的发展蓝图更清楚,但是否能吸引足够的企业上市,并不由港交所左右,该所须要有更多配套支撑,能力吸引目的企业进驻。由于现时港交所仍未为创新板提出实际的法规,料企业最快要到明年底,能力有创新板完成上市的案例。
欧振兴续称,创新板应有清楚的风险披露,以及进步架构透明度的机制,增强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了解。
港交所6月中就设立“创新板”及检查创业板推出咨询文件,当中创新板分为创新主板(新板)及创新初板(初板)两部分,均容许同股不同权,旨在吸引新经济企业来港上市,进步香港竞争力。依据建议,“新板”将对散户开放,採取与现时港股主板类似的监管政策。“初板”将只对专业投资者开放,上市要求较松。同时,两板均设迅速除牌机制,避免成为“造壳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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