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有一项主要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留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主要掌握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法人员查阅。
面对这一新规,拥有香港公司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马上行为起来,积极开展“主要掌握人登记册”备存工作,以避免执法人员的随时抽查。同时,在找代理办理SCR(委托代理担任法定受托人)时,建议综合对照代理公司的资质、口碑等,请特殊关注公司指定代表中“公司服务牌照”这一资质要求。
备存SCR前期筹备工作
备存主要掌握人登记册的规定实用于所有依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上市公司可豁免。
该项规定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最主要的是找到公司主要掌握人,并采用合理的步骤来肯定是否存在主要掌握人。找到并确认公司主要掌握人后,把主要掌握人的所需详情(主要掌握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掌握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掌握的性质等)记入主要掌握人登记册。
主要掌握人登记册必需寄存在相干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处所,公司必需通过提交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寄存主要掌握人登记册的地点。
主要掌握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主要掌握人登记册。
登记处须载有的内容包含:
1.公司每名主要掌握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主要掌握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需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实用公司必需指定至少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统称法定受托人),就公司主要掌握人登记册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该代表必需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之一:
1、居于香港的自然人,且为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接洽方法必需载于登记册。
在选择代理时必定要从公司范围、资质、服务质量和业界口碑等方面去综合评价,瑞德也建议您雇用持牌的专业公司秘书来进行备存SCR的操作。港勤具备持牌公司的所有条件,我们也将连续关注最新政策内容,第一时光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案。关于SCR的详细内容可以登录香港公司注册处官网查询,也可以来电咨询港勤400-880-8098,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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