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登记对监管规模的拓展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登记对监管规模的拓展

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37号文对75号文项下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相干的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拓展,重要内容如下:

  1.关于特别目标公司

75号文下,特别目标公司的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含可转换债融资)为目标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掌握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登记对监管规模的拓展

37号文下,特别目标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标,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掌握的境外企业。”

37号文对特别目标公司的最新定义拓展了境内居民设立特别目标公司的“目标”,即由原先的“股权融资”扩大至“投融资”。这一变化,不仅扩展了特别目标公司的认定规模,更具突破意义的是,其还增长了“投资”的内容。

在37号文出台前,除了75号文下的特别目标公司,由于缺少明白的操作细则,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并不受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在此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常须要通过设立一家境内持股公司,再支配其在境外设立投资主体的方法实现境外投资,并以该等境内持股公司的名义完成相干外汇登记。由于37号文下的特别目标公司还包含了以投资为目标的公司,从字面上懂得,境内自然人似乎无需设立境内持股公司,即可在境外设立特别目标公司并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此外,75号文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内权益、境外融资”,而37号文则扩展了境内居民可注入特别目标公司的资产规模,即境内居民不仅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亦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特别目标公司。

2.返程投资

在75号文中,“返程投资”一词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运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法:购置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置或协定掌握境内资产、协定购置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37号文则将“返程投资”一词定义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运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法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掌握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动。”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动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动纳入雷同的监管系统。

如前文所述,75号文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内权益境外融资”,换言之,境内居民已在国内拥有境内权益是办理75号文登记的先决条件。37号文出台前,业内通常以为,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别目标公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的领域,该等架构很难在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75号文登记[1]。因此,在这一点上,相比75号文,37号文将“新设”纳入监管规模后,境内居民可以办理外汇登记的规模似乎有所扩展。该等调整可能体现了外管局事中、事后监管的外汇风险防控的理念。然而,关于返程新设外汇登记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实践检验。

3.境内居民参与特别目标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筹划

37号文首次对与特别目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筹划相干的外汇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白规定。据此,特别目标公司在上市前以其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掌握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干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在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筹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仅实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筹划的情况,实践中,有些处所的外管局以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股权激励方案,但行权必需要在上市后能力办理,此等实践操作使得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激励筹划长期处于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的“尴尬”状况。37号文的出台补充了这一立法和监管空白,使得企业办理上市前的股权激励筹划的外汇登记变得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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