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管理迎历史性变更

外商投资管理迎历史性变更

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近年来,随着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数目的增多以及外商投资的活跃,过去“从生到死”全性命周期的管理模式已不合时宜。

外商投资管理迎历史性变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专章对外商投资管理作了规定,全面实施准入前公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等新管理模式,同时树立了相干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树立了全新的投资管理系统,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管理理念在变迁

外商投资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就明白规定,国度对外商投资履行准入前公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明白,负面清单规定制止投资的范畴,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范畴,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范畴,依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履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方便化和自由化,极大地优化中国的营商环境。”商务部研讨院外国投资研讨所副主任张菲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确立是外商投资法的一大亮点,意味着这一管理模式将走出自贸实验区,在全国广泛实施,而且负面清单的条目不断缩短,将大大方便外资企业在华投资。

2013年,上海自贸实验区设立不久,第一份负面清单就以新颖的面貌呈现在公众面前。这份负面清单包括190项特殊管理办法,而且只局限于自贸实验区内。此后,负面清单阅历了不断的缩短和推广,去年6月宣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殊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8年版)》,清单长度大幅减至48条。

“这是外资管理模式和外资企业政策生态的整体转变。”中国国际经济交换中心首席研讨员张燕生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现,以前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是从准入到注销全流程审批,随着外资企业增多,这一模式已不合时宜,不仅会影响企业设立的审批效力,还将弱化事中事后监管,进而约束外商投资和经济发展。外商投资法确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审批限定在必定规模内,对清单外的范畴进行备案即可,转而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管,这是管理理念的历史性变迁。

更器重事中事后监管

“与‘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转变了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张菲表现,这重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投资方便化方面将大大简化外商在负面清单外范畴投资的审批流程;二是在投资自由化方面将大幅度减少准入限制,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项目在中国顺利落地。

张菲表现,新的管理模式将对银行、保险、证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汽车、飞机、船舶等制作业,以及农业种业、部分能源矿产行业发生较大影响。在中国大幅扩展开放,以及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正竞争的大背景下,内资企业要进步技术创新才能,加强经营管理才能和市场服务意识,能力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

不过,在外商投资法中,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样受到器重的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增强。外商投资法第四章中,有四条内容专门对此作了规定。法律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运动,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掩护、社会保险的规定,同时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制度。

对此,张菲表现,从投资管理看,除了要通过负面清单等推进“放”之外,还须要做好“管”和“服”,有必要树立相干制度,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度经济安全。因此,在通过负面清单给外商投资一个透明的、可预期的产业行业规模之外,还须要做好四大配套工作,即外商投资的国度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反垄断、产业安全和预警工作和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管理。这样能力让外商投资在更方便、高效和健康发展的轨道下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文章起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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