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如何选择香港公司审计报税年结日期,除非客户特殊指明要求外,以符合公司法的大前提下,新成立的香港公司第一年的账期不可以超过公司成立日后的18个月,而随后的每个年度也不能超过15个月。
故如公司于2019年7月成立,第一份年结的账目可以有以下选择:当然短过9个月的账期也是可以。但现实上,没有客户会将做账年期缩得太短那么笨。当然,其他于18个月内的账期都可以接受。顺带一提的是,如果公司的账期超过18个月(首年)或15个月(其他年度),核数师便须要对公司提出有保存意见的核数报告,因为核数并不符合公司法例的第111(1)、122(1)及122(2)条的要求。
事实上,很多客户都会以12月或3月作年结,前者的公司往往是内地客户或在内地有子公司,因为内地的财政年度是12月,故可以以内地年结为基本,以免做合并账目时要Pro-rata。而后者的公司通常都是以香港的财政年度3月为基本,以便利其他申报如BIR56B等。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除个别特别情形外,均须要委任独立的审计师,对公司财政账目及其相干的会计凭证作出审核,并表达意见。
香港审计师(核数师)会依照香港公司条例、会计师公会发出的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准则及要求,对账目进行客观性的审计报告,再附注有专业的审计意见。
第一类、是公司的账目“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核数)报告,即公司账目于经过独立审计师审视及查核后,审计师对账目标真确性及合理性并无异议,并以为账目是真实和公允地(Trueandfair)反映实际情形,便会发出“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行内称为Cleanreport。
然而,如在审计的进程当中,审计师发现有部份数据,未能按既定的审计准则进行,或进行时受到必定水平的限制或干扰,便会对公司发出“有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般而言,“有保存意见”可再细分为两大项:
第一项是“LimitationofAuditScope”(未全面性审计),泛指于审计进程中,审计师未能取得恰当及充分的审计凭证,以了解某项财务数据背后的真确性。举例如公司未有支配审计师于年结时,对存货进行清点,审计师便无法单凭存货的账簿数据,作出存货于年结时是存在或完全的结论。
第二项“是“DisagreementwithManagement”(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并不批准)。例如公司有应收账项HK$1,000万,但经查核后,发现本来有近九成的应收账款已逾期超过三年,在正常的逻辑下,审计师都会查问公司能否将该等应收账完成收回,以及为何逾期多时未收。而审计师也多会斟酌为其账目提呈拨备或直接撇账。但如公司于无合理情形下,保持账款能够收回而不接纳核数师对账目进行拨备或撇账,则可能会呈现对账目不批准的有保存意见。
更值得一提的是,审计师通常会对较重大的数据查核,方才决议会否发出有保存意见的报告。然而,如上述两种情形的重大数据均广泛地(Pervasively)呈现于账目上,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有保存意见,包含“不予发表对账目标意见”(DisclaimerofOpinion)或“反对意见”(AdverseOpinion)。后者较前者更为严重,投资者应对有此等报告的公司应避之则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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