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在马来西亚,下列马来西亚公司的企业情势可以从事经营:
(1)一个自然人作为唯一的所有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超过20个)人的合伙;
(3)有限责任合伙;
(4)本地组建的公司;
(5)一个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案》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
马来西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均必需根据《商业登记法案》(1956年)的要求在公司委员会进行登记。对于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时,合伙人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任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的公司,是基于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将限制在其章程所规定的限额之内的原则而成立的公司,如有任何未缴付的资本,其对应的股份将被其他成员取得;
责任受股东的保证限制的公司,当公司清理时,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将限定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成员对公司的认缴资产规模内;
无限公司,是基于对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不设限制的原则而成立的公司。
一个外国公司如愿望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其可以在公司委员会登记为一个外国公司。由于在登记后外国公司本身将成为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主体,并且必需在马来西亚遵照一系列的法律监管、合规和审计要求,以及直接披露在马来西亚,这是个不被喜爱的在马来西亚设定商业主体的方法。
最广泛的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的情势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国投资者,这种在本地成立的公司既可以是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持有全体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这种在马来西亚拥有一个独立法人的利益在于,只承担其可负担的有限责任,使持有马来西亚公司的外国公司可以避免直接呈现和暴露在马来西亚。
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情势: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私人公司组成的章程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限制转让股份的权力;
(2)限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制止向公众发出任何认购其股份或债券的邀请;
(4)制止向公众发出任何向公司存入固定期限或预约支取资金的邀请。
如果下列情形得以满足,可以设立一个公众公司,或一个私人公司可以改变为一个公众公司,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由“公众股东”(即超过50名以上的股东)并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
(a)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了招股阐明书;
(b)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置备了招股阐明书的文本。
如果符合交易所关于上市的法定要求,公众公司可以追求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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