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DI)业务指南

境外直接投资(ODI)业务指南

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为进一步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造,增进和方便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年国度外汇管理局宣布《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造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撤消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核准。

境外直接投资(ODI)业务指南

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新设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和境外投资项目下相干外汇登记。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7.《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造完美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其他相干法规。

办理材质: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投资资金起源证明、资金使用筹划和董事会决定(或合伙人决定)、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质。

注意:

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置境外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质: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同意/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置办公用房合同或协定。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质。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勉励和领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9.《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造完美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0.其他相干法规。

办理材质: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同意文件或无异议函。
4.境外投资资金起源证明、资金使用筹划和董事会决定(或合伙人决定)、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质。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革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质。

(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革登记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勉励和领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9.《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造完美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0.其他相干法规。

办理材质: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同意文件或无异议函。
3.境外投资资金起源证明、资金使用筹划和董事会决定(或合伙人决定)、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质。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理登记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8.《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造完美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9.其他相干法规。

办理材质: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同意或备案文件。
3.清理审计报告。

(五)境内居民个人特别目标公司外汇(补)登记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干法规。

办理材质:

A.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别目标公司出资的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别目标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掌握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利机构批准境外投融资的决定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批准境外投融资的书面阐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质不能充足阐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质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弥补材质。

B.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别目标公司权益激励筹划的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别目标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干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质。
4.特别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掌握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质。
5.在前述材质不能充足阐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质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弥补材质。

C.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别目标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阐明函。

(六)境内居民个人特别目标公司外汇变革登记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干法规。

办理材质:

1.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其他相干真实性证明材质。

(七)境内居民个人特别目标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干法规。

办理材质:

1.书面申请及相干真实性证明材质。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别目标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体系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干信息。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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