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在新加坡成立的所有公司、外国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都须要保存“实际掌握者登记册(RegisterofRegistrableControllers)”,那什么是实际掌握者登记册呢?毕竟是有哪些要求呢?是否都必需要办理的呢?
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作为新法律引进的登记册,于2017年3月31日生效。
该登记册旨在赞助企业追踪受益所有权的资料,让企业实体的掌握和所有权更加透明。企业须要进步透明度,以降低将公司实体滥用于非法目标的机率。随着该体系的引进,新加坡也离符合国际尺度更近一步,并将继续尽力,坚持作为可信任和廉明金融中心的良好名誉。
下列实体须要注册实际掌握者:
1.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
2.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实体,除非获得豁免
3.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
1.由全资拥有的公司
2.上市公司
3.新加坡的金融机构
4.也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外国公司
5.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外国公司
6.在新加坡境外的国度或地域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须遵照管制披露要求的公司
1.现有公司、外国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须在2017年3月31日后60天内由公司秘书完成注册
2.新成立的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须在成立后30天内完成注册
3.公司必需辨认其掌握者,并以向他们知道/有理由相信是掌握者/知道掌握者的身份
4.可能拥有相干资料的人士发出通知的方法来获取掌握者的资料
1.您必需辨认公司的掌握者,并以向公司知道/有理由相信是掌握者/知道掌握者的身份/可能拥有相干资料的人士发出通知的方法来获取掌握者的资料。
2.通知必需以电子或纸本情势发送和吸收。实际掌握者的记载只能由公司实体保留,公众不可查看。登记册内的资料只能供公共机构用于管理或执行其职权规模内的法律。
3.新加坡的所有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都必需在提交常年报告时向ACRA申报公司登记册的所在地。
4.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记载其详情及向可能已被披露为潜在掌握者的其他单位发出进一步通知。
如果有关通知的吸收者没有回复或是提供不准确的资料,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登记册应以电子或纸本情势保留在申报代理或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当公司注册官和公共机构如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新加坡商业事务局(CAD)等根据任何成文法律提出要求时,公司必需提供这些记载。
A.被称为公司的掌握者的法人实体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存行使(或正在行使)对公司的重大掌握与影响的权力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的股份
(3)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5%的投票权
(4)直接或间接拥有分享公司25%以上的利润或资本的权力
(5)直接或间接拥有委任或撤销公司董事的权力
B.实际掌握者登记册应包括哪些资料
(1)个人实际掌握者:
(1.1)全名和别号(如有)
(1.2)出身日期
(1.3)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1.4)成为公司的个人掌握者的日期
(1.5)不再是公司的个人掌握者的日期(如实用)
(2)公司实际掌握者:
(2.1)注册官发出的单一实体编号(如有);
(2.2)注册办公地址;
(2.3)法律情势;
(2.4)在哪个司法辖区和哪项法令下注册;
(2.5)在司法辖区的法人实体登记册上的名称(如实用);
(2.6)在司法辖区的法人实体登记册上的辨认号码或注册号码(如实用);
(2.7)成为公司的公司掌握者的日期;
(2.8)或不再是公司的公司掌握者的日期(如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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