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为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本质性运营的勉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勉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勉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本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本质性全面管理和掌握。对不符合本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勉励类产业目录包含《产业构造调整指点目录(2019年本)》、《勉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勉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实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实用15%税率。具体征管措施依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2.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2)被投资国(地域)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勉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买(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容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买(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的方式。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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