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到RCEP成员国对原产地证的要求

外贸出口到RCEP成员国对原产地证的要求

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RCEP实现历史性突破,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支配。

外贸出口到RCEP成员国对原产地证的要求

原产地证书被称为“经济护照”,“纸黄金”,是企业享受优惠关税的凭证。那么,新签订的RCEP协议在关税优惠及原产地规矩方面有哪些结果呢?

在原产地证方面,RCEP使用区域累积规矩。

累积规矩在国际上的解释为:容许国度使用特定第三国生产的部件,而不用遵照通常的原产地的要求。只要这种部件在享受优惠的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由此而生产的产品并不损失优惠协定下的优惠待遇。

例如,含有日本进口原料的产品从我国出口到泰国,经过区域价值累积后,我国将可能被认定为原产国,产品享受优惠关税。比之前的双边自贸协议的原产地规矩,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提高了很多。

这样一来,RCEP的15个成员国可以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斟酌在内,这将进步协议优惠税率的应用率。

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更加机动地进行产业布局,树立更精致更完美的产业链分工系统,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不仅有助于扩展RCEP成员之间的贸易,还将极大地增进区域供给链、价值链的深度融会和发展。

除了出具原产地证书,企业也可以使用自主声明

传统的原产地证书都是货物在出口国被判定为原产货物时,原产地证书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比如中国海关。只有拿到官方的原产地证,企业能力享受优惠关税。

而RCEP成员国内的原产地规矩改变为企业信誉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企业不用等原产地证签发,只要把原产地自主声明打印在发票上就可以享受相干的关税优惠税率。

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即在货物进出口时,经海关核准,由当事人在商业发票或者其他单证上对该货物原产地作正式声明,其效率等同于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通过这一制度,海关将底本由机构签发证书的认证模式转为企业信誉担保模式,减少了企业往返签证机构及办理原产地证书所需的时光和费用,进步了通关效力。高等认证生产型企业都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经核准经销商,从而享受原产地自主声明的政策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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