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为香港进行主动交流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香港的金融机构将于2017年1月1日开端实施CRS,2018年9月香港与其他相干CRS伙伴国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主动交流。
到今天,离香港实施CRS只有26天时光了,这14个不可不知的问题你了解了吗?
1,主动交流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账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域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利用尽职审查程序,向账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2,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账户时,我是否须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先前账户,我是否须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依据《修订条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尺度的须要而订定的),就所有新账户而言,账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包含税务居民身分)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至于先前账户,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如有疑问,财务机构会向账户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证明。此外,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账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利用于先前账户。换言之,账户持有人可能须要就先前账户向相干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3,如果情形有所转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如情形有所转变以致影响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准确,账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账户持有人须要在产生转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恰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4,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一般而言,要判断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依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光(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形,则依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掌握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花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主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5,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账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署主动交流资料协定,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假如你依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会就你的财务账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税务局会透过主动交流资料支配,把联名账户的资料(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域的税务居民。
6,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账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主动交流资料伙伴,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账户资料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假如你依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洁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于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主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应追求法律意见。
7,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好处持有一个财务账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主动交流资料伙伴,有关财务账户的资料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不会。账户持有人应是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账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账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账户的资料不会与该国交流。只有作为有关财务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账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流。
8,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主动交流资料伙伴,我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账户,什么资料会被交流? 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流的资料包含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身日期及出身地点。至于财务账户资料,交流的资料包含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干年度的利息、股息及销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形而定)的总款额。
9,财务机构须要在甚么时候开端收集其客户的资料以作主动交流资料用处? 同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内规定。
10,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账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如果财务机构依据开立账户时收集的资料,包含依据目前的尽职审查或认识客户程序收集的文件,对自我证明内的资料进行合理测试并满意其成果,他们便可依赖其客户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有关支配并不预期财务机构须为肯定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而对有关税务法律作出独立的法律剖析。
11,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账户内的甚么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利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香港以外地域的税务居民作主动交流资料用处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
12,是否有财务机构或账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整获得豁免? 某些会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及账户,可获豁免申报。
免申报财务机构没有任何尽职审查及申报的责任,而财务机构无须就豁除账户向税务局申报资料。
13,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 《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旨在施展足够的阻吓作用,以确保主动交流资料支配在香港得以有效实施,但同时不会对财务机构及个人施加不相称的过重罚则。
有关罚则有三个重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准确报表」及有意图作诱骗的情形。罚则程度(就首两类的一般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就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或三年)参照了《税务条例》其他相类的罚则。
14,个别账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背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诱骗的意图而提交不准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
至于个别账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伪或不准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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