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7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另外还有几种财产分配支配的情形可能会用到信托的操作方法,一种是把资产分配给子女、配偶等;另一种情形是为了公司股权的稳固;还有一种是为了避税。部分内地客户斟酌到未来内地可能征收遗产税,提早开端做信托支配。
还有一些特别情形,比如一些客户年事大了,资产须要分配给下一代,除了婚生子女外,还有非婚生子女;或因一些特别原因,客户不愿让其配偶享受资产,这些情形都可能成为设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BVI更机动
亚洲使用的信托法重要有新加坡信托法、香港信托法、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等。他们都基于英国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机动性更强一些。
具体来说,委托人把资产(比如现金、股票等)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后,BVI信托法可容许委托人担任BVI控股公司董事,这样委托人在资产操盘、管理上更机动。
中国客户比其他海外客户更偏好BVI信托构架,因为他们更喜欢自己能掌握,BVI机动性最高。目前OIL有近三分之二客户都选择了BVI信托。
香港更严谨
香港和新加坡信托法则不容许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资产,而必需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担任控股公司董事,相对于来说更严谨。
内地人用香港信托的并不多。一般香港人会在本地做香港信托,单纯作为资产支配、财富管理、税务规划的手腕,没必要用新加坡信托或BVI信托。比如梅艳芳当时就是做的香港信托。
新加坡更安全
要斟酌公司交接问题,比如做高管激励筹划,更合适使用新加坡信托。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方设立信托筹划后,可分配给高管10%内的股权,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权属于信托公司。
高管业务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离职,也拿不走股权。这种情形下使用BVI信托就不适合,因为BVI信托的董事可以是委托人本人,委托人能依据自己的想法调整。
而新加坡信托的董事就是由受托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协定书里的条款进行调整,相当于独立第三方,更合适做股权激励筹划。信托的机动性越高,相对安全性会稍差,所以从资产安全性角度斟酌,新加坡信托最具优势。
中国内地客户一般都会选择上述三种信托。但有一些特别情形,比如客户资产在法国等欧洲地域时,会选择根西岛和泽西岛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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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信托在税收上没有显著区别。如像BVI信托公司,没有任何税收。BVI公司的股权转让很简略,首先它是保密的,其次公司每年只需一次年审,交约1000美金的年费给注册代理人,会收取一小部分;公司本身不须要审计,不须要披露财务报表。
而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司并不属于“纯离岸公司”,香港相干政策规定,若收入产生于境外,这部分收入免税;但香港公司的资产转让、持有,需缴纳0.2%的印花税和审计申报,不像BVI公司那么简略。
除了税费,新加坡公司的持有成本非常高,要求必需要有一个新加坡人当董事,这涉及人力费用。理论上,即便是香港、新加坡的信托也不必定使用这两地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因为当地公司不保密,使用BVI公司保密性最好。
从税务规划角度斟酌,资产放在何地,就须要依照当地法律来交税。一般情形下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资产相比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资产将减免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交易结算费、印花税等。前者在做投资、分配收益时会体现出节税的功能。
最后,港勤国际(http://www.hkjsh.com/)建议设立新加坡信托,并采取BVI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既保证企业传承的需求,又不让他为公司过于费心。保证资产安全性同时,也能有效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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