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9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一、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受理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
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二。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所需信息
1.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图一码)(原件)
3.下属单位营业执照(深圳)
4.如果关联单位不是深圳本地企业,还应提交关联单位的合伙协议(一份)
5.附属单位关于分行行长任命的文件(原件)
6.附属单位(深圳市)出具的分行行长身份证明
三、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网上提交数据流程图
四、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线下提交资料流程图
五、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收据(当日)
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根据工作指南中的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是否完整;
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包含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元素。
二。接受(同一天)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受理。
0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根据工作指南中的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是否完整;
0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包含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元素。
Iii .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并进入决策阶段。
1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处理案件是否有限制;
四.决定(同一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审批和登记形式。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审查在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V.制作证书(当天)
营业执照、窗口收款、邮件递送
六、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分公司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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