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需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停止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1(6)条︰任何人士如结束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结束担任职位或受僱工作,或结束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起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起源时,须在此等情形产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需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係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实用。
(四)第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需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僱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僱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52(4)条︰任何僱主如开端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僱员,则须在该项僱用开端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僱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2(5)条︰任何僱主如结束僱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则须不迟于该僱员结束受僱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叁)第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僱员,如即将分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僱主须在该僱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
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实用于在受僱期间须经常分开香港的僱员。(四)第52(7)条︰任何僱主如须依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僱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批准,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僱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如须依据税例第52(4)、(5)及(6)条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资料,你可透过「税务易」<www.gov.hk/etax>提供的「僱主电子报税服务」提交IR56E,IR56F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经税务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你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6001)或亲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税务局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索取有关表格。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1878022或阅读本局网页www.ird.gov.hk。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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