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2021年6月
(I)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实用于所有在2021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伸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1年6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肯定32宗依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2宗交易分类如下: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实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準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实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準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準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实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準第1部税率及第1标準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依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徵收印花税的买卖协定/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含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整反映该月的市况。
颁布日期: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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