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进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03/2021号
豁免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在分配及赎回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进程中就买卖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条例(修订附表8)规例》(「该规例」)已于2021年8月1日(「有关日期」)生效。该规例修订《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8,以豁免在分配及赎回在香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股份或单位的进程中,该基金的庄家就售卖及购置香港证券应付的印花税。详情如下—(a)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i)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购置,而该项购置在分配时段内交收;(ii)于分配时段内交
收的香港证券交易的售卖及购置,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而该项购置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b)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赎回(i)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售卖,而该项售卖在赎回时段内完成;(ii)于赎回时段内完成的香港证券交易的售卖及购置,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而该项购置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
2.就上述的豁免而言—「分配时段」是指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分配的指示当日,至该项分配交收当日两日之间的期间(包含该两日)。「庄家」是指获联交所同意或注册,依照联交所订立的规章,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进行庄家运动或流通量供给运动的人。
「参与证券商」是指获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受託人或经理授权,吸收该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指示及赎回指示的人。
「赎回时段」是指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赎回的指示当日,至为该项赎回而将有关的香港证券交付予该庄家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两日之间的期间(包含该两日)。
3.于有关日期或之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售卖或购置证券,毋须制备及签立成交单据作加盖印花用处。
4.如有查询,请致电25943201与本署联络。
印花税署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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