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企业“走出去”时,为何要采取多层股权架构?

案例解析 | 企业“走出去”时,为何要采取多层股权架构?

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1.多层股权架构的优势

“走出去”又称为“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域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法投资,并以掌握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运动。从众多知名案例中我们都可看到,企业在“走出去”时,其搭建的架构中大多包括了多层股权架构,且涉及不同国度和地域,今天,恒通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讲授下,采用这种方法到底有什么优势。首先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已上市的S公司通过投资德国E公司而搭建的股权架构图:
依据上图我们可以看到,S公司并没有直接持股德国E公司,而是依据国际投资项目标通行做法,采取了多层股权架构,其原因重要有以下几点:1.便于境外融资和资本运作
企业搭建境外多层架构后,便利应用HK公司和BVI公司等持股平台引入外币基金,由于BVI、中国香港等地法律制度更加机动,因此对于使用优先股、认购权等金融工具也更加便利。2.便利未来的投资退出
BVI和中国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履行自由贸易政策,无须审批,退出投资效力高,因此当S公司日后想要退出其在德国的投资时,不必直接转让德国公司的股权,使用适当的架构的设计后,可以通过由BVI公司转让其在香港公司的间接转股方法来实现。3.基于税务的斟酌
我们再一次查看S公司设计的5层架构图,其境外共有5家公司,这5家公司可以分为三层:顶层架构(BVI+HK公司)、中间层架构(卢森堡公司)、底层架构(两家德国公司)。接下来我们一层层看看这样设计的原理:
1)顶层架构
在走出去的架构中,顶层架构一般选择在离岸税务天堂,包含我们熟知的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BVI等地。这些地域都有共同的特色:社会稳固,税负低,拥有健全的法律系统,没有外汇管制,有严厉的商业和银行保密体系,选择在这里注册公司非常便利且维护成本小。
中国“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以及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BVI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而绝大多数“走出去”的央企、国企则选择在香港注册投资架构的最顶层。2)中间层架构
为了打击全球避税,欧盟国度、美国和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会将一些低税收管辖区列入“税收黑名单”。凡是在被列入黑名单的离岸地注册公司,会实施更强有力的反避税监管和限制办法。
所以“走出去”架构的中间层公司一般会选择“税收制度比拟规范透但不是显著的低税国、税收协议较多、协议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法制宽松但规范”的国度和地域,所以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常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
以上述的S公司选择的中间架构注册地卢森堡为例,卢森堡是海外投资者进入欧洲的主要门户,其拥有安全和稳固的政治环境、完美的金融系统、优惠的税收制度以及丰硕的双边税收协议,地理地位优胜,这就是S公司选择在该地运营实体化的综合斟酌。3)底层架构
“走出去”企业搭建底层架构时(第四层至第五层),会选择本质业务运作的国度和地域。
依据我国税制,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进行抵免,按此5层架构,抵免层级为3层,并且有分国抵免法和综合抵免法可以选择。
此外,一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业务的拓展逐步多元化后,也会斟酌增长并行多层投资架构,特殊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业务,分离以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割,并行开展,这样既可以享受多层投资架构的税收优惠,也可以最大限度的疏散税务风险。而除了上述的多层架构外,现在不少企业还会在境外多层架构中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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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筹划,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暗藏境内企业与投资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支配更为自由和机动,而且可以在境外企业退出投资时,由BVI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筹划,将受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之后,BVI公司再将HK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从而实现投资退出。恒通观点
近年来,各“税务天堂”如BVI、开曼等地已逐步实施经济本质法,其相干维护成本已有所上升,因此在搭建海外股权架构进程中,不能一成不变地照搬过去的套路,但不能“一如既往”并不代表可以不再斟酌,这些地域依旧施展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们以为,跨境投资者在设计架构的时候,须要对项目地、税务、未来发展(是否涉及上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此,建议您务必咨询财税计划和企业架构专业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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