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主线业务:必需从事单一业务,但容许有缭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运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的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的,并解释公司如何筹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光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的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础雷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包销支配: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到达时方可上市。
新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限制,仍维持在6个月,但如果公司发行新股是为了配合重要业务,而且所发新股不构成重大交易,可以在获得股东会通过后,申请豁免。香港联交所称,有关《创业板上市规矩》的各项修订建
议均已原则上获得同意。现行的《创业板上市规矩》目前正依据上述建议进行修订。为确保新规定有效及公正地履行,有关条文将从今天起分段落实。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动,财务会计报告无虚伪记录;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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