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新西兰对所得打消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议已生效执行!

中国和新西兰对所得打消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议已生效执行!

时间: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对所得打消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经生效,对在新西兰有业务的企业将造成哪些影响?

一、中国新西兰税收协议已生效

中新双方已完成《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须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中国和新西兰对所得打消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议已生效执行!

《协议》及议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实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金额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端的任何纳税年度征收的其他税收。

二、中国新西兰税收协议相干政策解读

1、《中新协议》涉及哪些人?

《协议》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该规定用于明白对于依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整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支配,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支配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置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容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议待遇。

另外,《协议》明白,协议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协议》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

2、涉及的税种规模有哪些?

《协议》及议定书在中国实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新西兰实用于所得税。

3、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连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2)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含咨询劳务,该性质的运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干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持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3)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对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资源(包含建筑材质)进行包含勘察、开采在内的运动或与勘察、开采相干的运动,包含操作大型装备,且该运动在任何12个月中持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4)议定书纳入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肯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期限的目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上述规定提及的运动,且这些运动在一个或多个时光段内所开展的时光累计超过30天,但不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期限;

(5)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在不同时光段开展与上述规定所提及运动相干的运动,每个时光段都超过了30天,这些不同时光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开展上述规定所提及运动的累计时光。

4、关于股息的税率及免税规定有哪些尺度?

(1)税率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形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形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对于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规定,《协议》纳入了持股365天的时光限制,即在包含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在计算365天期间时,不应斟酌由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业重组,如合并重组或分立重组等直接导致的持股情形变化)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

(2)免税规定

对于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与其关联企业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不超过25%的表决权,且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则该股息不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同时,《协议》明白“缔约国另一方”,在中国应包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批准的,由中国全资拥有且实行职能的法定机构或实体;在新西兰应包含新西兰养老基金、新西兰养老基金监管人、地震委员会、意外伤害赔偿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批准的,由新西兰全资拥有且实行职能的法定机构或实体。

5、关于利息的税率及免税规定有哪些尺度?

(1)税率

产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2)免税规定

产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该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与利息支付方的交易完整独立,并且该受益所有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包含其行政区和处所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协议》列名的机构,或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批准的,缔约国一方实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法定机构。

《协议》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含国度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誉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批准的,全体或重要由中国拥有的任何其他机构;在新西兰包含新西兰出口信誉局、新西兰养老基金、新西兰养老基金监管人、地震委员会、意外伤害赔偿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批准的,全体或重要由新西兰拥有的任何其他机构。

但《协议》对该免税规定的实用情况进行了限制,如果上述规定所提及的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在中国事国度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中国出口信誉保险公司,在新西兰是新西兰出口信誉局,且直接或间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决权;或者,如果受益所有人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其他机构,且与其关联企业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决权,则该利息也可以在其产生的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6、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规定?

产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7、关于财产转让的时光和费率如何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相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光,该股份或相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所定义的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所得或收益,如果该所得或收益的收款人在转让行动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8、关于非轻视待遇实用规模有哪些规定?

非轻视待遇条款不受《协议》第二条所列税种规模的限制,应实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同时,在议定书中规定,非轻视待遇条款不实用于缔约国一方式律中的以下规定:

(1)缔约国一方式律中旨在防止避税或逃税行动的规定,包含旨在应对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的办法、受控外国公司和外国投资基金规矩,以及旨在确保有效征收和返还税款的办法(包含保全办法);

(2)2014年7月15日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第二十四条(非轻视待遇)注释提及的不实用于非轻视待遇条款的规定类型;

(3)缔约国双方通过换函批准的不受非轻视待遇条款影响的其他规定。

9、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协议优惠?

为防止协议滥用,《协议》纳入了“享受协议优惠的资历判定”条款,即“重要目标测试”,如申请协议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议优惠待遇为其支配或交易的重要目标之一,则不得享受协议优惠待遇。

中新双方已完成《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须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议》及议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实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金额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端的任何纳税年度征收的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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