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原则重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度主权原则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保持维护国度主权,重要体现在国度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度对本国的全体财富、自然资源和全体的经济运动自由行使完全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度有权依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视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恰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胜权,即充足保证国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视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
(二)平等互
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本,任何违背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定、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率。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位置上和权力任务方面平等,并且统筹双方的好处。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应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
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依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本上制订经济发展的战略目的,有筹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掩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四)参照国际通例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法
国际通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来往和国际经济运动中逐渐形成的、广泛遵照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须要,又要顺应国际通例,以进一步完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按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性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依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重要法律特性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情势。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商定各自的权力和任务的企业。其重要法律特性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用机动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法。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重要法律特性是: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含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重要的法律特性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同意文件(批复和同意证书副本1);
(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提供审批机关同意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实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体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用于经营规模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定必需在登记前报经同意的项目标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订,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接洽方法,明白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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