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形容,五年豁免期算是一个比拟大的“掩护伞”,不少港人经常往返两地,他们家在香港,但僱主在内地,自己在内地工作,他们可以得益于这个“掩护伞”,不过有一部分人则未能够受惠。
例如:有些港人已在内地安家,配偶、子女都在内地,亦有不少长者选择迁居内地安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这些港人算是在内地“有住所”,须要就境外所得包含股息、租金收入等报税。
在内地居住、工作的港人可以享受就境外收入交内地税的五年豁免期,但并非人人都可以豁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有在内地“无住所”的港人才有此支配。
那毕竟什么是“有住所”、“无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好处
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性性居住的个人”,条例并没有界定何谓“无住所”。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以为,重要是看家庭状态,若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都在香港,其永久住所当然在香港,内地就属“无住所”。他弥补,如果有些人两地都有永久住所,就要视乎哪里才是他的经济好处中心。
所以具体情形可能还要具体剖析。
如下图红色框内所示,港漂(除非已经换了香港永居)的户籍确切大多还在内地,家庭也在内地,和内地的经济好处关系也更是千丝万缕,所以还是应当被当作在内地“有住所”。
有的小伙伴就不服气了——虽然有这么多接洽,但是我在内地并没有习性性居住啊,我一年就过年回内地几天,咋能说我是在内地“习性性居住”呢?
税务当局当然明确我们的心思,还在后面使劲给我们补了要害的一刀——
“所谓习性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任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尺度,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代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打消之后,必需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性性居住地。”
全中!港漂只是因为学习和工作而在中国境外(此处为关境而非国境)居住,但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内地习性性居住的。
看到此,很多小伙伴吓得不轻,我还是内地税务居民啊!那要不要一满7年就赶紧去换了香港永居呢?
为了增进一国两制的繁华发展,中央和香港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殊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支配》,并阐明了“该支配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细心看了条文之后,确切发现了对有香港身份的重大利好!
白纸黑字,第十四条,港漂本身是内地居民,“在另一方(即香港)从事受雇的运动取得了报酬(即在香港工作),可以再该另一方征税(即在香港交税)”。
而也有部分小伙伴担忧,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比如很多小伙伴就须要经常到内地出差,那会不会就不符合这个规定了呢?
其实不然,必需在内地交税的必需得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端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持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部分小伙伴可能满足】;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只要是在香港真实受雇,该条自然不成立】;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一般而言,港漂在香港受雇的薪酬都是由香港的公司支付,故该条也不成立】。
结论显而易见:就算长期在内地居住,只要在香港有真实雇主,你也无需在内地交税!
答案是——YES!如下图
不仅开端执行了,而且还重新评估和议定了三次。如下图所示,分离在2008年1月30日、2010年5月27日、2015年4月1日重新议定和生效执行了。
以最近一次议定为例,国度税务总局也宣布了相干公告。
虽然每一次重新议定都就支配的内容有所修正,但方舟君翻查了几次的议定,均未发现对于受雇薪酬及其他相似报酬的征税更改,修正内容重要集中于更为庞杂的商业往来和投资收益等方面的税务处置。
那有什么措施呢?
●对于尚未满足7年永居要求的人群而言,没啥须要担忧的。
●如果你在香港工作,那么算好出差的时光,避免在中国大陆居住超过183天即可。
●对于已经满足7年永居要求,将来长期待在香港的朋友们,那么尽快申请香港永居身份即可,避免要提交税务清理证明等等一系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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