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支配签署的第五议定书生效!

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支配签署的第五议定书生效!

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1.内地香港第五议定书

《支配》的第五议定书于今年7月签署,在《支配》中参加新的教师和研讨人员条款,为香港和内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资历教师和研讨人员提供税务宽免,并参加防止滥用税收协议的办法,确保《支配》符合最新的国际税务尺度。

该议定书在双方完成有关的同意程序后,已于2019年12月6日生效。该议定书在香港实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端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图片起源:香港税务局)

《第五议定书》对《支配》的重要修订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是内地及香港响应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下称“BEPS”)项目要求、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的最新结果;

(2)将发展两地的经济关系列为《支配》的目标,并增设了特殊优惠待遇以增进两地的人员往来和科技、教育、经济交换合作,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2.BEPS行为结果落地

1、一般反避税——更新重要目标测试条款

BEPS第6项行为筹划要求参与方把重要目标测试条款或相似条款纳入税收协议。重要目标测试条款是以“目标测试”的方式在税收协议中做出反避税规定:以获取税收优惠为重要目标或重要目标之一而人为设计的交易或支配,不能享受协议下的优惠待遇。《第五议定书》在《支配》中更新了重要目标测试条款(第二十四条),响应了BEPS第6项行为筹划。

《第五议定书》在《支配》中增设独立的重要目标测试条款,将反避税的规模扩大至《支配》下的各种类型的收入。

2、特定事项的反避税“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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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增长重要目标测试条款,《第五议定书》还对《支配》已有条款进行了修订,以应对一些常见的避税行动。

(1)扩展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模

《第五议定书》在原先的基本上弥补了“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进程中施展重要作用(该企业不对相干按通例订立的合同做本质性修正)”,以防企业通过佣金代理人和相似支配人为规避常设机构认定。

此外,《第五议定书》修订了《支配》第五条第六款,收紧了对代理人独立性的断定尺度。如代理人专门为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运动,则损失独立性,应被认定为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并在《支配》中增设第五条第八款,细化了“紧密关联”的认定尺度并明白了“紧密关联”的“危险港”。基于上述规定,香港公司通过特定内地机构或个人的代理行动,在内地所从事各类商业运动,有必要更为谨严地关注与应对潜在的常设机构风险。

(2)扩展不动产相干权益认定规模

依据《支配》第十三条第四款,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重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第五议定书》在前述规定的基本上,把不动产相干权益的规模扩大至“相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使得纳税人难以通过非公司组织情势持有不动产以避免该条征税规定的实用。


3.增进两地人员往来的优惠待遇

《第五议定书》强调内地和香港签署一系列避免双重征税文件的目标包含“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系”。这契合大湾区内全面融会与互通的国度战略,也为《支配》的实用、解读乃至今后的修订奠定了基调。

此外,《第五议定书》在《支配》中增长了“第十八条(附)教师和研讨人员”,给予一方的教师和研讨人员在另一方工作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所得减免税待遇。

迄今为止,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对外签订了11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支配或协定,它们或多或少地规定了一些“受雇所得”条款的例外情况,但将教师和研讨人员所得列入“受雇所得”条款例外情况尚属首次。

在《支配》中增长“第十八条(附)教师和研讨人员”印证了两地对“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系”的器重,同时也是我国增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新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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